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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运动生理与运动医学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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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实验室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12-03-30 17:10   审核人: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损坏赔偿

1.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损坏者,应予赔偿;

1) 工作失职、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者;

2) 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致使仪器失去效能者;

3) 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擅自操作者;

4)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损坏或严重浪费者;

5) 不听从教师指导的学生。

2. 仪器设备和其它教学物品遭到损坏时,应立即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填写仪器损坏赔偿单,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中心,赔偿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

1) 凡因上述原因造成仪器损坏,经修理后方能使用者,应赔偿修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的全部或部分(20-100%);赔偿500元以下设备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中心主任批准执行;500元以上设备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2) 凡因上述原因造成引起损坏后不能修复使用,赔偿仪器设备原值的50-100%。批准权限同上;

3) 贵重精密仪器及稀缺仪器设备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中心和实验室负责人、专家组成的调查组调查后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4) 赔偿费的多少,应根据损坏原因、损坏程度和当事人的态度决定,态度恶劣经教育无效者除经济赔偿外,还应予以行政处分。

二、丢失赔偿

1.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丢失者,应予赔偿

1) 公物私用造成丢失者;

2) 属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

3) 公物被盗,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

2.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出现丢失,直接责任者应立即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中心,赔偿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

1) 公物私用造成丢失,原则上按现价的150-200%赔偿;

2) 属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原则上按现价的100-200%进行赔偿;

3) 公物被盗应出具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证明,视损失大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清职责,专案处理;

4) 仪器设备中机械类产品使用寿命按10年进行折旧,电子类按5年进行折旧,但折旧后赔偿不得低于原价的20%。

三、赔偿处理的手续

1. 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或指导教师应及时通知学生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中心审批后,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学生到财务处办理赔偿手续。

2.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校职工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由直接责任者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按以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到财务处办理赔偿手续。如本人不交款,由中心通知财务处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3.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离本岗时应在调离前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交接工作。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由原管理人员负责赔偿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全部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补充和维修。

5. 赔偿手续办理完毕后实验员应如实填写实验室工作档案。

6. 如该设备已报废或报失,由实验室通知中心实施核减设备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及撤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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