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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运动生理与运动医学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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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运动生理与运动医学重点实验室 科研实验规章制度(试行)
2012-03-30 17:10   审核人:

1. 使用实验室和仪器实行“申请制”,使用者需提前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详尽的研究方案,经审批后由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安排。如有变动应向实验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得从事与申请课题无关的其它科研、实验活动。

2. 对仪器操作者执行“准入制”,要求使用者在使用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掌握仪器使用规范,具备自己排除简单、常见故障的能力。

3. 仪器使用执行“登记制”,任何使用者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详细登记。

4. 实验所需常规药品和耗材试行“有限配给制”,实验室配有常用药品和耗材,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取用,使用时应遵循勤俭原则。有毒、有害药品在填写危险品使用表后,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提供。

5. 申请人须按预定时间使用仪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实验室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课题结束后,应及时与实验室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离室手续。

6. 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所发表的论文、获得的成果,根据所定协议,将“运动生理与运动医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列入作者单位,或注明“本课题研究工作在运动生理与运动医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完成”。

7. 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要积极提高业务素质、增进合作和学术交流,加强主人翁意识,有义务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定,维护公共财物和实验室正常运行环境。

8. 实验室财物不得带出所属功能室。如工作需要外借仪器,需提前1周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履行借用程序并按时归还。所有仪器用毕后必须及时清理和维护,并经实验室管理人员验收。

9. 工作人员在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大型精密仪器须由专业人员操作,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凡因违反此规定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10. 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理须依据《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执行。因疏忽造成的一切意外事件均由使用者负责。

11. 实验室内的各种仪器为公有财产,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据为己有。

12. 所有使用实验室或仪器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上规定,以确保实验室正常、高效运转;实验室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在天津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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